「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」第三條及第四條之一修正案通過

發布日期 : 2011-11-21

本次修正除配合規費法第11條,每三年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外,現行收費方式,係由鑑定委員評估個案所需工作時間後,發函告知鑑定收費金額,待委託機關完成繳費後,始行鑑定。將「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」第3條之直接成本,依「實際」鑑定時數計算,修正為依「議定」時數計算,以符現況。

本次修正特別參照規費法第19條之精神,增定「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」第4條之1,以維護繳費義務人之權益。將來各政府機關、法院、檢察署委託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案件,在繳費完成後須終止鑑定時,可經委託機關告知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程序。繳費義務人已繳費用,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,依比例退還費用,並製作結案報告,但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,所繳費用不予退還。前開修正案已完成法制作業程序進行發布。

發布日期:100年10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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